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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12號

上訴人
承岱名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倫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6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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