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雄簡字第8268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利昇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96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500 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付款人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昌分社,發票日96年08月30日、帳號00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121,500 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