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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5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鄭詠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被告
京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7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50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8500號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6年06月08日│1,752,300元 │96年06月08日│ AV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九如分行 │└──┴──────┴──────┴──────┴──────┴────────┘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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