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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89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鄭詠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當興
被告
安信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89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5 日下午2 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高雄縣區電話號碼簿廣告登記單、市○○路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契約書、電信費用明細清單及欠費通知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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