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7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27、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唯盛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松禧貨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戊○○○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下午2 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催收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