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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4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9402號

原告
乙○○
被告
松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 月2 日上午9 時59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4,200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惟所附之附表並未記載利息起算日及利息終止日,以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利息之範圍,並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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