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金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和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3號
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