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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25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永蒞企業有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11月6 日對相對人所發3 件台北逸仙郵局所示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即其債務人)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渡書1 紙(讓與第三人錢偉杰)、相對人戶籍謄本2 件及永蒞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件、退回郵件信函及回執各3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2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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