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98號
- 聲請人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相對人
- 力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1年11月4 日對相對人所發內湖郵局第12410號存證信函、94年12月22日對相對人所發內湖郵局第5063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取回假扣押之擔保金,函知相對人如有受損害,可就其所提存之擔保金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函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本院92聲字872 民事裁定、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