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48號原 告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永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800 元,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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