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 原告
- 大友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租賃物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55,1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新臺幣290,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租賃物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55,1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新臺幣290,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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