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惠康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洋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643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