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6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88號
- 聲請人
- 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乙○○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4,867元(計算式:394 ×78,886×4/5 =24,864,867,元以下四捨五入),因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調解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