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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原告
擎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1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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