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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8號

原告
宏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2,2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2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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