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至遠企業有限公司、寶展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9,6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至遠企業有限公司、寶展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9,6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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