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76號
- 原告
- 林金榮即立泰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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