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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5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54號

聲請人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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