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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942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莊珮君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富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942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丙○○ 到相對人 乙○○ 到相對人 甲○○ 到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3 日當場給付現金,並交與聲請人當場點收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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