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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定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三騏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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