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 上訴人
- 盛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臺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民國96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3萬2,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