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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上訴人
盛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民國96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3萬2,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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