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勞調字第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調字第38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辛○○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瑞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查報補正瑞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當事人提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未據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營業所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應予補正,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