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44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44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丹比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