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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89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鄭詠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風浦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至5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89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30日下午2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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