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建簡字第11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春宏鋼鋁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告
- 鼎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建簡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下午3 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工程合約明細表、鋁門窗工程施工規範、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