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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0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06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山水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瑀印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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