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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675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劉定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宗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675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2 月20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附表所列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附表: 96雄簡字第10675號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及利率 │├─────────┼──────┼───────┼───────────┤│AW0000000 │新臺幣90,000│民國96年8 月21│自民國96年9 月27日起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元 │日/ 民國96年9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大昌分行 │ │月27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AW0000000 │新臺幣50,000│民國96年8 月21│自民國96年9 月27日起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元 │日/ 民國96年9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AU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6年8 月22│自民國96年9 月27日起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20,000 元 │日/ 民國96年9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大昌分行          │            │月27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                      │
│大昌分行          │            │月27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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