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265號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孝詳律師住臺北市○○街17號五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76,16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12,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