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陳樹村

  • 上訴人
    甲○○與被上訴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繳納,茲依民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265號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孝詳律師住臺北市○○街17號五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76,16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12,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瑩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