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盧冠霖即和美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3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6日上午11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