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忠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年金戶本息、貸款專案契約書、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編號│金 額(新臺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4,846元 │95年9 月16日起│5﹪ │95年10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002 │66,632元 │95年9 月16日起│19.107﹪│95年10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計算,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 │ │ │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