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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012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俊隆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忠信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012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資料表、網路申請書、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法   官  王俊隆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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