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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24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俊隆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甲○○
原告
3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告
李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紘立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24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伍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法   官  王俊隆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票日        │算日及利率        │
├─────────┼──────┼──────┼─────────┤
│AC0000000         │新臺幣貳佰參│民國95年12月│自民國96年1 月2 日│
│陽信銀行          │拾玖萬壹仟壹│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苓雅分行          │佰元        │/ 民國96年1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2日       │之利息。          │
├─────────┼──────┼──────┼─────────┤
│AC0000000         │新臺幣貳佰壹│民國96年1 月│自民國96年1 月8 日│
│陽信銀行          │拾伍萬參仟伍│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苓雅分行          │佰元        │/ 民國96年1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8 日      │之利息。          │
├─────────┼──────┼──────┼─────────┤
│AC0000000         │新臺幣貳佰壹│民國95年12月│自民國95年12月22日│
│陽信銀行          │拾貳萬零伍佰│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苓雅分行          │元          │/ 民國95年12│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22 日     │之利息。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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