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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2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曾仁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華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敏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24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 月8 日上午11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2248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 │├──┼──────┼─────┼──────┼─────┼─────┼──────┤│001 │96年1月15日 │504,000元 │96年1 月15日│KSA0000000│華溢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司 │高雄分行 │└──┴──────┴─────┴──────┴─────┴─────┴──────┘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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