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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3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藍家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力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34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原告請求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347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001 │95年12月27日│377,250元 │95年12月27日│SB0000000 │力盛室內裝│第一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修工程股份│五甲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丁○○ │ │└──┴──────┴─────┴──────┴─────┴─────┴──────┘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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