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福麒廣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貝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9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5 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郭佑嫺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另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59 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票 面金額 │提示日 (利息│ 支票號碼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 │( 新台幣) │起算日) │ │ │ │ │ │ │ │ │ (民國) │ │ │ ├──┼──────┼──────┼──────┼──────┼──────┼─────┼─────┤ │001 │95年09月08日│貝立有限公司│ 丁○○ │430,000 元 │95年09月14日│ KM0000000│合作金庫 │ │ │ │ │ │ │ │ │鳳山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