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92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12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玉聖門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被告
- 丁○○
41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9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 月26日上午9 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表、放款主檔明細表及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92號 │├──┬────────┬────────────┬─────────────────┤│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貳萬壹仟捌佰玖拾│95年07月26日起│ 8.37﹪ │95年07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壹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002 │貳拾肆萬元 │95年07月20日起│ 8.37﹪ │95年07月20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003 │貳拾萬元 │95年07月14日起│ 8.37% │95年07月14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