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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92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蘇姿月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玉聖門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
丁○○

            41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9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 月26日上午9 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表、放款主檔明細表及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92號 │├──┬────────┬────────────┬─────────────────┤│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貳萬壹仟捌佰玖拾│95年07月26日起│ 8.37﹪ │95年07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壹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002 │貳拾肆萬元 │95年07月20日起│ 8.37﹪ │95年07月20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003 │貳拾萬元 │95年07月14日起│ 8.37% │95年07月14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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