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9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2日下午2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單筆貸放攤還暨收息記錄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