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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0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藍家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忠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4號

            3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08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6 日上午10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零玖拾捌元,及各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3088號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新台幣) │起算日(民國)│ │ │├──┼──────┼─────┼──────┼──────┼────────┤│001 │95年07月05日│ 50,000元 │95年07月05日│ AR0000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002 │95年06月05日│543,680元 │95年06月05日│ AR0000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003 │95年06月30日│140,980元 │95年06月30日│ AR0000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004 │95年07月31日│320,680元 │95年07月31日│ AR0000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005 │95年07月21日│455,992元 │95年07月21日│ AR0000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006 │95年07月26日│498,766元 │95年07月26日│ AR000000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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