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2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吉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
- 被告
- 太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2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7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3220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 臺幣) │ │ │ │├──┼──────┼─────┼─────┼─────┼──────┤│001 │96年1月10日 │1,000,000 │AU0000000 │太上工程有│臺灣中小企業││ │ │元 │ │限公司 │銀行桃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