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3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3340號
- 原告
-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新勝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