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402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乙○○
- 被告
- 華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5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40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7 月3 日下午3 時3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DZ0000000 │新臺幣貳拾柒│民國95年10月24│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 │誠泰銀行 │萬伍仟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北高雄分行 │ │/ 民國95年10月│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 │ │24日 │ │ ├─────────┼──────┼───────┼───────────┤ │DZ0000000 │新臺幣壹拾參│民國95年10月20│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 │誠泰銀行 │萬陸仟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北高雄分行 │ │/ 民國95年10月│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 │ │2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