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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4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俊隆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乙○○
被告
華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5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40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7 月3 日下午3 時3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法   官  王俊隆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DZ0000000         │新臺幣貳拾柒│民國95年10月24│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
│誠泰銀行          │萬伍仟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北高雄分行        │            │/ 民國95年10月│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                  │            │24日          │                      │
├─────────┼──────┼───────┼───────────┤
│DZ0000000         │新臺幣壹拾參│民國95年10月20│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
│誠泰銀行          │萬陸仟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北高雄分行        │            │/ 民國95年10月│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                  │            │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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