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錦銘即鴻慶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87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 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往來對帳單、託運單客戶收執聯、信速醫藥物流配送簽收單及到著站存根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