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96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及12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隆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96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7 月3 日上午9 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396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6年04月30日│800,000元 │96年04月30日│ RR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屏中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