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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36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邱泰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人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36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及連帶保證書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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