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67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傑克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67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4日上午11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 月至95年12月陸續向原告購買輕型鋼及不銹鋼等材料,致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貨款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 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