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67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逸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至5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67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4678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001 │96年2月28日 │280,000元 │96年3 月1 日│AL0000000 │逸呈企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公司乙○○ │前鎮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