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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6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藍家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逸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至5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67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4678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001 │96年2月28日 │280,000元 │96年3 月1 日│AL0000000 │逸呈企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公司乙○○ │前鎮分行 │└──┴──────┴─────┴──────┴─────┴──────┴──────┘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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