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7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黃燕玉即志成商行
- 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7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 月21日下午4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及請款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471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 │├──┼──────┼─────┼──────┼──────────┤│001 │96年05月10日│144,890元 │ AM0000000 │大眾商業銀行博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