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0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022號
- 原告
- 東陽瓦斯壓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