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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0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022號

原告
東陽瓦斯壓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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