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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2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邱泰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萬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2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 月21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攤還暨利息記錄查詢單及利率變動表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5231號 │├──┬────────┬────────────┬─────────────────┤│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捌萬元 │96年04月09日起│ 6.13﹪│96年05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002 │參拾貳萬元 │96年05月02日起│ 6.16﹪│96年06月03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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