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
- 上訴人
- 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墨刻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6年度雄簡字
第5864號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