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上 訴 人 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墨刻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戴顯澄